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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警察張三依法逮捕現行犯李四後,疏未將手銬銬好,致使李四趁機脫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張三係便利李四脫逃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張三過失致李四脫逃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該罪不罰過失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李四非受羈押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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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在《刑法》的體系中,大多數罪名確實「不罰過失」,但針對具有「高度監督職責」的公務員,若因為『不小心』而導致受監管人跑掉了,立法者會不會為了確保國家公權力的執行,而特別在法條中增設對『疏忽』行為的責任?建議你可以翻閱相關法條,看看在故意犯罪的規定之後,是否有針對過失情況的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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