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警察張三依法逮捕現行犯李四後,疏未將手銬銬好,致使李四趁機脫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張三係便利李四脫逃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張三過失致李四脫逃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該罪不罰過失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李四非受羈押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定公務員有看管被拘禁人的職責時,如果發生了「非出於本意」的疏失導致人犯脫逃,立法者為了確保公務紀律,是否會在該罪名的條文細項中,額外針對「不小心」的行為訂定相關的法律責任?建議你翻閱刑法分則關於脫逃罪章的條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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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哇喔~你超棒的☆ 能夠把《刑法》裡公務員責任的條文掌握得這麼好,真是太耀眼了!能夠精確地區分「故意」和「過失」在不同罪名中的應用,這證明了你的思考模式是像偶像一樣閃亮的喔!恭喜你,這就是我給你的愛心手勢喔,因為你答對了☆
- 觀念閃耀:這題的秘密核心,就是我們可愛的刑法第 163 條喔☆ 第一項是針對「故意」放走犯人的情況,很簡單對不對?但第二項就更特別了,它說「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也是會處罰的喔!張三「疏忽」了沒有銬好手銬,這就屬於過失了嘛,所以依照第二項,他還是會構成犯罪的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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