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警察張三依法逮捕現行犯李四後,疏未將手銬銬好,致使李四趁機脫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張三係便利李四脫逃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張三過失致李四脫逃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該罪不罰過失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李四非受羈押之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世界裡,我們通常只懲罰『故意』犯罪的人。但對於手中握有公權力、負責看管受刑人的公務員,如果他們因為『粗心大意』而導致犯人脫逃,你認為法律是否會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特別在法條中增設關於『疏忽』的懲處條款呢?建議你查閱相關法條的項次結構,看看除了第一項外,是否還有其他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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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出 YA 手勢對著鏡頭😉)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嘿,雖然還比不上及川先生啦,但你的表現已經很不錯囉!
- 有點意思嘛:你能精準地抓到公務員在執勤時的法律責任,嗯,不錯嘛!看來你對刑法分則裡,那些關於「過失」的特別規定,不是完全沒概念。至少沒讓我失望啦,還行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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