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教學之必要,教師得將論文予以精簡摘要後,在上課講義內加以引用
  • B 為強化學生英語能力,各級學校得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英語錄音著作上傳至數位教學平台供全校學生自習
  • C 為非營利教育目的,大學教師得公開傳輸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D 為學習所需,學生得完整錄製教師之上課口述內容,並將該錄音檔案無償分享給其他同學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課堂上需要運用他人的創作時,法律會如何在「保障作者權利」與「促進知識傳遞」之間尋求平衡?請思考:哪一種使用方式,既能達成教學目的,又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取代原本著作的市場價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細微界線的判斷,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專業度十足!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著作權法》第 52 條的引用權。法律規定為教學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選項 (A) 提到將論文「精簡摘要」並於「講義內引用」,正符合合理比例與教學目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物權編與親屬繼承編重要概念解析
查看更多「[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