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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雇主甲與其勞工乙間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約定期間為 3 年其效力如何?
  • A 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縮短為 2 年
  • B 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第三年之合理補償,雇主須加倍發給
  • C 甲乙間約定之期間,應由主管機關撤銷,另行約定
  • D 因約定期間過長,該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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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保護勞工的工作權,對競業禁止的長度設定了一個「最高天花板」時,如果合約裡的約定內容「長過了」這個天花板,你認為法律會採取「整份合約作廢」,還是「直接把長出來的部分修剪掉」來符合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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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當勞資雙方約定的期間超過法定上限時,法律並非直接撤銷或宣告全份合約無效,而是透過法律的強制規定,將其自動縮短為法定的最高限期(即 2 年),以維護勞工的生存權與工作權。
  2. 難度點評:此題難易度為 easy。這屬於勞資法規中的「強行規定」,是法律從業人員或人資相關考試中的基本必修題,鑑別的是考生對法條數值效力轉換的基礎記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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