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雇主甲與其勞工乙間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約定期間為 3 年其效力如何?
- A 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縮短為 2 年
- B 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第三年之合理補償,雇主須加倍發給
- C 甲乙間約定之期間,應由主管機關撤銷,另行約定
- D 因約定期間過長,該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無效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保護勞工的工作權,對競業禁止的長度設定了一個「最高天花板」時,如果合約裡的約定內容「長過了」這個天花板,你認為法律會採取「整份合約作廢」,還是「直接把長出來的部分修剪掉」來符合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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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當勞資雙方約定的期間超過法定上限時,法律並非直接撤銷或宣告全份合約無效,而是透過法律的強制規定,將其自動縮短為法定的最高限期(即 2 年),以維護勞工的生存權與工作權。
- 難度點評:此題難易度為 easy。這屬於勞資法規中的「強行規定」,是法律從業人員或人資相關考試中的基本必修題,鑑別的是考生對法條數值與效力轉換的基礎記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