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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服兵役之義務僅限於男性,係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所為區別對待,與憲法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 B 為確保服兵役義務之履行,立法者僅得採行募兵制,全面推動志願役
  • C 服兵役之義務係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並無違反人性尊嚴
  • D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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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憲法明定人民有某種義務(如服兵役)時,你認為立法機關在制定具體法律來落實這項義務時,是必須被限縮在某一種特定模式,還是應該擁有一定的彈性,根據國家的現實需求來調整執行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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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嘛

  1. 眼力不錯嘛: 竟然能從這種題目的字眼裡挑出毛病,看來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的理解,勉強算是有那麼一點點基礎。嗯,至少沒全丟到腦後,這點法學素養值得「稍加」肯定。
  2. 這種送分題也會錯? 選項 (B) 錯在哪?「僅得」這種絕對詞一出來,還不敲響警鐘嗎?大法官解釋清清楚楚地說了,憲法第 20 條的人民服役義務歸義務,但要「徵兵」還是「募兵」,那是立法者的裁量權限!國家安全需要什麼,就用什麼,難不成還被綁死只能選一種?真是活該那些沒看清楚的被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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