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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3 題

關於刑之酌科及加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
  • B 未滿 18 歲或滿 80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C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D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 1 日之時間或不滿 1 元之額數者,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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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立法者制定獎勵犯罪者投案的條文時,為了避免有人「預謀犯罪後再利用投案來換取減刑」,你認為法律會傾向給予法官「斟酌情況的權力」,還是「規定死了一定要減刑」?這兩者在法律用語的動詞上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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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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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罰加減與裁量規則
💡 掌握自首裁量、加減順序與刑期計算捨去之法律規定。

🔗 刑罰計算四部曲

  1. 1 確定加重事由 — 依刑法第70條確定是否有累犯等加重情狀
  2. 2 執行先加 — 依刑法第71條優先計算加重刑期
  3. 3 後執行減輕 — 加重後再計算自首、未遂等減輕情狀
  4. 4 捨去零數 — 依刑法第72條將不滿1日或1元之部分不算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自首與投案的差異,以及中止未遂之「必減或免除」。
🧠 記憶技巧:自首得減,老少不死;先加後減,零頭不算。
⚠️ 常見陷阱:常受舊法影響誤認自首為「必減」;或混淆計算順序,誤記為先減後加。
自首要件 責任能力與刑罰限制 累犯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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