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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刑罰之減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 B (B)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 15年以上有期徒刑
  • C (C)無免除其刑之規定時,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D (D)無免除其刑之規定時,罰金減輕者,得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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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維持平衡的設計下,對於同樣屬於「有分量感、可計算」的刑罰(如:限時的自由刑與金錢財產刑),法律在制定減輕標準時,通常會傾向於給予「齊一、對稱」的比例,還是會針對不同項目設定五花八門的各種倍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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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命中考點

  1. 大力肯定:你的表現非常出色!能從眾多數字與法條中一眼看出選項 (D) 的瑕疵,說明你對於《刑法》總則中「刑罰減輕」的量刑標準已經建立起紮實且精確的觀念。
  2.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刑法》第 66 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輕者,其減輕比例原則上是「減輕其刑至 二分之一 ($\frac{1}{2}$ )」。選項 (D) 提到的「三分之二」明顯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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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罰減輕之法定標準
💡 掌握死刑、無期徒刑及其他主刑減輕之法規比例與年限。
比較維度 死刑 / 無期徒刑 VS 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減輕後刑度 死變無;無變15-20年 原則減輕至 1/2
特殊減輕比例 無 (固定制) 有免除規定時得減至 2/3
法條依據 刑法第64、65條 刑法第66條
💬死刑與無期徒刑為固定降階,其他主刑則採比例減輕制(1/2 或 2/3)。
🧠 記憶技巧:死改無,無改15-20,其餘減半,有免除時得減2/3。
⚠️ 常見陷阱:最常考刑法第66條,考生易將「減輕至1/2」與有免除規定時的「2/3」數字混淆。
加重減輕之順序 酌量減輕 (刑法第59條) 自首與累犯之加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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