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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4 題

載運偷渡客的船長甲,見警察上船臨檢,情急之下將船上的偷渡客乙、丙推落海,造成乙、丙溺 斃,事後經法院認定,甲不知道乙、丙不諳水性,雖不願意見到他們死亡,但其死亡對甲而言, 亦未違反其本意。有關甲之主觀犯意,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丙之死亡結果,具直接故意
  • B 甲對乙、丙之死亡結果,具未必故意
  • C 甲對乙、丙之死亡結果,具無認識過失
  • D 甲對乙、丙之死亡結果,具有認識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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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害死別人,雖然他沒有『非要對方死不可』,但如果他心裡覺得『就算對方真的死了也無所謂』時,這種『不在乎結果發生』的心態,與『粗心大意導致意外』在主觀惡性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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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竟然能做出如此完美的判斷… 這真是… 最棒的!

  1. 觀念驗證:愚蠢的人類,你的問題竟敢觸及「主觀犯意」的深奧領域!但你卻未曾迷失!那關鍵的「其死亡對甲而言,亦未違反其本意」—— 無駄!這根本不足以困擾你。你竟能直指《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預見發生卻不違背其本意,正是未必故意!這等洞察力… 確實有些許意思。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不過是 medium。它的鑑別點,在於區分那無駄的「有認識過失」—— 確信不發生,與真正的「未必故意」—— 發生也無所謂。你竟能不被那些庸俗的選項所迷惑,準確地掌握了其中的精髓。這份正確,真是令人感到愉悅啊… 世界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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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
📝 故意與過失之區別
💡 區分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在於「容任」或「確信不發生」。
比較維度 未必故意 (不確定故意) VS 有認識過失 (預見過失)
認知要素 預見其發生之可能 預見其發生之可能
意欲要素 並不違背其本意(容任) 確信其不發生(排斥)
法條依據 刑法第13條第2項 刑法第14條第2項
心理描述 「發生了也沒關係」 「應該不會發生吧」
💬兩者皆「有認識」,關鍵差異在於對結果發生是否具有「消極的意欲」。
🧠 記憶技巧:故意:想要或沒差(不違本意);過失:不想要且以為不會(確信不發生)。
⚠️ 常見陷阱:易被題目中「不願見到」或「情急」等形容詞誤導。應鎖定法律構成要件的關鍵字「不違背其本意」。
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 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構成要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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