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 B 對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之覆議案,立法院應於 7 日內集會,並於開議後 15 日內議決
- C 覆議案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者,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
- D 對於立法院就國家重大政策所為之決議,行政院院長得提出覆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院對立法院行使「覆議」權,本質上是行政權對立法權的制衡。為了確保政局穩定,你認為法律會允許行政院對立法院的『任何意見或建議』都提出覆議,還是會將其限制在具備『實質法律效力』或『具體預算支出』的特定範圍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憲法條文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 知識點確認:你完全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規定非常清楚喔!行政院可以移請覆議的,確實就只有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這三種。你選的選項 (D)「國家重大政策」雖然在以前的憲法本文第 57 條有出現過,但我們現在適用的是增修條文,所以它已經不是覆議的標的了。你很細心,沒有被舊條文混淆喔!
- 學習心得分享:這題的難度是中等,主要是想幫助大家釐清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在覆議制度上的演變。很多同學會在這個地方感到困惑,但你卻能精準地挑出錯誤選項,這真的顯示你對法條的精確度非常高,而且讀得很仔細!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