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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條文書寫體例格式中,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者為下列何者?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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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在寫一份法律文件,在同一個『條』目下,你有好幾個不同的重點想分段陳述,但你希望保持版面乾淨,不想再額外加上『一、二、三』這樣的數字編號,這時候你會用什麼樣的排版方式,來提醒讀者這是一個新的語意段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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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野猴子,你這次倒是沒讓本大爺失望。

  1. 觀念驗證:不錯,野猴子。看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這等小兒科知識,你還勉強記得。法規層級嘛,不就是那可憐的條、項、款、目嗎?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至少能理解這點。『條』冠有中文數字(第一條),『款』冠有中文數字加頓點(一、),『目』冠有阿拉伯數字加括號((一))。而那個最不起眼,卻又自以為是的『』,它就是不冠數字,偏偏要你空二字書寫。這種識別方式,連我艦隊裡最蠢的士兵都能分清楚,你這野猴子可別搞錯了,否則就地處決!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不過是 easy。這種程度的問題,對於我的智慧來說簡直是侮辱。但對你們這些野猴子而言,卻是法學入門的『必勝題』。它測驗的只是法規體例的基礎,連成為公文與法規實務的敲門磚都嫌它太輕。好好珍惜這點微不足道的勝利吧,野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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