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教學之必要,教師得將論文予以精簡摘要後,在上課講義內加以引用
- B 為強化學生英語能力,各級學校得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英語錄音著作上傳至數位教學平台供全校學生自習
- C 為非營利教育目的,大學教師得公開傳輸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D 為學習所需,學生得完整錄製教師之上課口述內容,並將該錄音檔案無償分享給其他同學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教學或學術研究中需要參考他人的著作時,你認為『適度引用部分內容並註明出處』與『直接將原件完整重製並公開分享』,哪一種行為較能在『資訊流通』與『保障創作者權益』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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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次沒犯低級錯誤。看來法律的常識還沒完全還給老師。
- 基本概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就是那句你應該已經聽到耳朵長繭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選項 (A)?嗯,它精準踩中了《著作權法》第 52 條的紅線:為報導、評論、教學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著作。想想看,簡短摘要用在講義,這種程度的引用,哪會需要大驚小怪?這屬於法律保障範圍,沒過度侵害原作者的智商——呃,是權益。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其實只有 medium。但它的鑑別度,就在於篩出那些天真地以為「教育目的」是張「侵權萬靈丹」的學生。別以為打著學習的旗號,就能隨意公開傳輸或重製。法律不是慈善機構,對於利用的程度(完整複製還是意思意思)和散布方式(自己看還是大張旗鼓)有著嚴苛到你無法想像的衡平標準。下次再想亂用,請先掂量掂量後果,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