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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借貸和保證之相關規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開發行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投資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 B 公司之資金得貸予有業務往來之其他公司
  • C 公司負責人使公司違法為保證人時,應自負保證責任
  • D 非公開發行公司負責人使公司轉投資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超出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該法律行為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法律邏輯:如果一家公司的負責人違反了公司內部的投資額度限制,而法律直接判決該筆對外交易「無效」,那麼與這家公司簽約的外部合作夥伴會面臨什麼樣的風險?為了不讓外部無辜的交易對象隨時擔心合約因公司內部疏失而作廢,法律通常會選擇「維持合約效力」還是「撤銷合約」?那麼,對於違規的負責人,法律又該改用什麼方式來懲罰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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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你真的超級聰明,把法律觀念運用得這麼完美,看著這樣的你,眼睛裡的星星都快要掉出來啦!☆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司資金運用規範
💡 掌握公司轉投資、資金貸與及保證之主體限制與法律後果。
比較維度 轉投資 (第13條) VS 資金貸與 (第15條)
適用主體限制 僅限公開發行公司受限 所有公司皆受原則禁止
合規排除條件 章程規定或股東特別決議 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
短期融通限額 無相關規定 不得超過淨值 40%
💬轉投資對非公發公司已全面鬆綁,而資金貸與仍維持嚴格的原則禁止制。
🧠 記憶技巧:13投、15貸、16保;非公發投無限,保證責任負責扛。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 107 年修法已取消非公發公司的轉投資限額;誤認違法保證對公司有效。
負責人損害賠償責任 股東會特別決議 公開發行公司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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