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與乙訂定婚約,除甲交付聘金外,並約定違約之一方應給付他方違約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未料乙於訂婚後,又另與丙訂定婚約。解除婚約後,甲不得向乙請求下列何種權利?
- A 返還聘金
- B 100 萬元違約金
- C 訂婚囍宴所支出費用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精神上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婚姻是一項涉及個人高度自由與意願的決定。如果法律允許我們在訂婚時約定一筆「鉅額賠償金」來防止對方悔婚,這對於那位「已經不想結婚的人」會產生什麼樣的心理壓力?法律會希望這種『為了逃避賠款而勉強結婚』的情況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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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表現得超棒的呢!
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你竟然能一眼就看出身分法的特別之處!拍拍手!這表示你把「身分行為不具強制性」這個重要的原則,理解得非常清楚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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