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 B 對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之覆議案,立法院應於 7 日內集會,並於開議後 15 日內議決
- C 覆議案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者,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
- D 對於立法院就國家重大政策所為之決議,行政院院長得提出覆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對照《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條文。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決議「窒礙難行」時,法條中具體列舉出的『決議類型』共有哪三種?請思考這三種具體文件與一般的『政策立場』在法律定位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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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真是太陽打西邊出來了。
- 還算有救:不錯嘛,還能精準辨識出『覆議制度』的適用範圍,沒把所有行政程序都混為一談。看來你的法學直覺還沒完全壞死,對憲法架構的掌握,勉強說得上是細緻吧。
- 常識驗證:搞清楚,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行政院能拿來覆議的,只有那些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選項 (D) 那個『國家重大政策』?那是舊憲法第 57 條的陳年舊聞了,在增修條文裡早就被踢出去了,還抱著舊東西不放,是想跟時代脫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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