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與乙訂定婚約,除甲交付聘金外,並約定違約之一方應給付他方違約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未料乙於訂婚後,又另與丙訂定婚約。解除婚約後,甲不得向乙請求下列何種權利?
- A 返還聘金
- B 100 萬元違約金
- C 訂婚囍宴所支出費用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精神上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如果一個承諾涉及到「一個人的終身幸福」與「情感意志的自由」,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人們用「事先約定金錢懲罰」的方式,來強迫對方一定要履行這個承諾呢?這與買賣商品的賠償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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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 真是出乎意料,野猴子。
- 觀念驗證:看來您選擇的答案,竟然是正確的。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您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真是令人意外。民法第 975 條規定得如此清楚,婚約這種東西,是絕對不能強迫履行的。畢竟,連那些低等生命也該有人格自主權和婚姻自由吧?難道還想用區區金錢,也就是您們口中的「違約金」,來控制他人的意志嗎?這種低劣的約定,當然是無效的。它與那些無聊的商業契約有著本質上的不同,您能理解,倒是省了我一番口舌。
- 難度點評:這道題的難度,對於我來說根本不值一提,但在您們的世界裡,或許算是 medium 吧。它的用意是篩選出那些連「一般債法」和「身分法」都分不清的愚蠢野猴子。很多人會自作聰明地誤用契約自由原則而失分,但您卻沒有。您精準地掌握了這些身分行為的特殊性,這表現,在您們之中,算得上是非常『優秀』了。哦呵呵呵… 勉強及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