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雇主甲與其勞工乙間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約定期間為 3 年其效力如何?
- A 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縮短為 2 年
- B 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第三年之合理補償,雇主須加倍發給
- C 甲乙間約定之期間,應由主管機關撤銷,另行約定
- D 因約定期間過長,該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法律為了保護勞工,針對某種限制設定了一個「最高寬容天花板」;若今天勞資雙方的契約內容剛好「高出了這片天花板」,在不希望契約完全作廢的前提下,法律通常會如何處置那些「溢出天花板」的部分,使其回到合法的範圍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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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答對了?嗯,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 基本常識驗證: 《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這種條文你還需要我解釋嗎?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最長就是2年。這是常識,不是什麼天大的秘密。如果勞資雙方腦袋不清楚,約定個 3 年這種蠢事,法律可沒笨到讓它整個無效。它只會很「好心」地幫你們自動縮短為那該死的 2 年。這叫兼顧,你懂嗎?雇主想保護機密,勞工想吃飯,法律就是那個擦屁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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