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住臺中市,某日開車到高雄市旅遊,在高雄市不慎撞傷乙,問:(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甲住臺中市,某日開車到高雄市旅遊,在高雄市不慎撞傷乙,問:(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乙在起訴前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並執行完畢,甲否認自己有過失,認無侵權行為責任,乙不可對其假扣押,甲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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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假扣押程序的救濟途徑與實體爭議之區分。思考時應先點出債務人若以「實體無理由」抗辯,在抗告程序中是否會被受理(實務見解認為保全程序不審究實體爭議);接著應寫出債務人最有效的救濟方法:聲請限期起訴、供擔保撤銷,以及未來本案勝訴後的撤銷與損害賠償。
小題 (一)
乙為保全對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欲對甲聲請假扣押裁定,如甲在臺南市有不動產,乙可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試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與乙向甲住所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之假扣押裁定之效力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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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保全程序之管轄法院」與「裁定效力範圍」。作答時應先引出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關於假扣押管轄之規定,判斷臺南地院有無管轄權;接著依同條第3項分析「本案管轄法院」與「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所發裁定在執行效力範圍上之差異。
小題 (三)
乙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無侵權行為責任,乙敗訴確定,乙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甲以乙假扣押其財產受有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乙賠償,應否證明乙有故意或過失?應否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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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假扣押撤銷之損害賠償(民訴§531),首要釐清該條文之性質為「無過失責任」的特別規定,不以債權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次要思考損害賠償之基本法理,不論歸責原則為何,債務人(原告)仍須對「受有實際損害」及「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答題時務必援引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見解作為論證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