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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清償期尚未屆至,甲將其唯一之財產 A 地贈與丙,問:(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起訴撤銷甲之贈與行為,應以何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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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債權之訴,應立刻聯想到訴訟法上的「當事人適格」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爭點。請從撤銷訴訟之客體為「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行為」出發,推導出必須將契約雙方皆列為被告,判決效力始能徹底解決紛爭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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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乙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是否應以債務人甲及受贈人丙為共同被告(是否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如甲另向丁借貸 300 萬元,屆期未清償,在乙提起上開撤銷訴訟後,丁可否就甲之同一贈與行為,亦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起訴撤銷?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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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首先應檢驗民事訴訟法第253條『重複起訴禁止(一事不再理)』之判斷標準(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是否同一)。接著釐清民法第244條撤銷訴訟的性質為債權人固有之形成權,藉此推導出不同債權人之起訴,因當事人及訴訟標的皆不相同,故無違法重複起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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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同債權人就債務人之同一詐害行為分別提起民法第244條撤銷訴訟,是否構成同一事件而違反重複起訴禁止(一事不再理)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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