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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原告甲起訴主張其與被告乙合資購買 A 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約定權利義務各半,其就系爭房地之二分之一所有權,借名登記為乙名下。詎乙與被告丙通謀虛偽締結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該買賣之債權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屬無效,且縱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乙未經甲同意,擅將甲就系爭房地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亦屬無權處分,對甲不生效力。甲聲明為請求丙塗銷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有。甲並主張乙、丙間之買賣係詐害行為,依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其聲明為乙、丙間就該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試問:法院得否以選擇合併而為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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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客觀訴之合併」的類型與要件。考生看到原告同時主張『通謀虛偽(無效)』與『詐害行為(得撤銷)』,應立即聯想兩者在實體法上具有『邏輯上相互排斥』的矛盾關係。解題關鍵在於指出相互排斥的請求無法成立『選擇合併』,法院有義務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行使闡明權,命原告排列先、備位聲明改為『預備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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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同時主張法律行為「無效」(通謀虛偽/無權處分)與「得撤銷」(詐害行為),法院得否准予成立「選擇合併」並逕為裁判? 【解析】 壹、法規與實務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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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之合併:無效與撤銷
💡 無效與撤銷主張邏輯互斥,不得為選擇合併,法院應行使闡明權。
比較維度 選擇合併 VS 預備合併
請求權關係 相互兩立、不衝突 法律上互斥、不相容
法院審判權 得就數標的擇一判決 須依原告指定順序審
本案適用性 不合法,邏輯矛盾 合法,解決主張互斥
💬本件無效與撤銷主張屬「不兩立」,僅能透過預備合併定先後順序。
🧠 記憶技巧:無效撤銷不兩立,選擇合併不可行;先備位序排清楚,闡明真意定紛爭。
⚠️ 常見陷阱:易忽略「無效」與「得撤銷」在實體法上的邏輯矛盾,誤以為只要目的皆為塗銷登記即可逕行選擇合併。
客觀訴之合併類型 法院闡明權之界限 民法第244條詐害行為撤銷 預備合併之審判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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