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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清償期尚未屆至,甲將其唯一之財產 A 地贈與丙,問:(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起訴撤銷甲之贈與行為,應以何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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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當事人適格」與「共同訴訟型態」之判斷。看到民法第244條撤銷訴權,應立刻聯想到其為「形成之訴」,且為澈底消滅債務人與受益人間之法律行為,實務見解將其定性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以雙方為共同被告始具備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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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依民法第244條行使詐害債權撤銷權時,是否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而須以債務人與受益人為共同被告?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如甲另向丁借貸 300 萬元,屆期未清償,在乙提起上開撤銷訴訟後,丁可否就甲之同一贈與行為,亦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起訴撤銷?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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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複起訴禁止」及「一事不再理」之判斷標準(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聲明)。考生應先釐清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實體法性質,判斷前後兩訴之當事人與訴訟標的是否同一,並可適度補充學說對於避免裁判矛盾之程序建議以提升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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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同債權人針對同一詐害債權行為分別提起民法第244條撤銷訴訟,是否構成當事人或訴訟標的同一,而違反重複起訴禁止或一事不再理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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