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A 地原為甲與其子乙、丙及丁 4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之情形,但全體共有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 A 地。丁雖於起訴前已將其應有部分全部贈與其妻戊,並辦妥移轉所有權登記,但丁始為原始共有人,故本件仍以乙、丙及丁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分割 A 地等語。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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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分割共有物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與訴訟要件之補正。看到起訴前應有部分已移轉,應立刻聯想到「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以起訴時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才具備適格。作答時須嚴謹依序檢驗:當事人適格之判斷標準、法院闡明義務(民訴§199)、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之追加(民訴§56-1),以及原告若拒絕補正時法院對誤列當事人之裁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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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割共有物之訴未以「起訴時」之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其當事人適格是否有欠缺?受訴法院應如何行使闡明權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追加當事人以補正訴訟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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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追加
💡 分割共有物訴訟須以「起訴時」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漏列應闡明追加。
🔗 分割共有物訴訟當事人不適格處理流程
- 1 審理適格要件 — 確認起訴時全體共有人是否均列為當事人
- 2 行使闡明權 — 曉諭原告撤回丁之起訴,並聲請追加戊為被告
- 3 原告補正追加 — 若原告聲請追加,法院准許後適格瑕疵即治癒
- 4 法院職權裁定 — 若原告不追加,法院依民訴56-1職權命戊追加
- 5 對丁判決駁回 — 對非共有人丁之請求,以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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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程序駁回(訴訟要件)」與「實體駁回(權利保護要件)」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