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交付 A 屋,其理由略為:甲之父親 X 於民國(下同)100 年 3 月 1 日出資向 Y 購買 A 屋,借名登記於乙名下,X 於 111 年初過世後,甲始知此事,已於 111 年 3 月 1 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問:(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交付 A 屋,其理由略為:甲之父親 X 於民國(下同)100 年 3 月 1 日出資向 Y 購買 A 屋,借名登記於乙名下,X 於 111 年初過世後,甲始知此事,已於 111 年 3 月 1 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問:(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如乙抗辯:X 另有繼承人丙,未與甲共同起訴,故該訴訟為當事人不適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云云;然甲否認另有繼承人丙。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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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給付之訴中「當事人適格」的判斷標準,以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追加程序。考生應先點出實務上給付之訴當事人適格係依『原告主張』為準,不可因被告抗辯逕予駁回;接著說明法院應調查實體事實(有無丙),並依調查結果分別論述:若無丙則繼續審理,若有丙則需依民訴法第 56-1 條行使闡明權命追加,否則始駁回其訴。
小題 (二)
於訴訟繫屬中,如甲向法院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法院應否准許之?如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將 A 屋出賣於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得否持該判決對丁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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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辨析「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所生之返還請求權性質為「債權」還是「物權」。第一小問運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判斷是否符合「基於物權關係」之要件;第二小問則考驗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第401條第1項),需點出實務與學說對於「訴訟標的物繼受人」在債權請求與物權請求下的重大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