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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 A 地,丁未經甲、乙、丙同意在 A 地上建築房屋使用,問:(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又甲欲請求丁給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可否未經乙、丙同意而起訴?如乙、丙不同意,有何方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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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實體法上公同共有權利行使與程序法上當事人適格之交錯。看到「公同共有人單獨請求不當得利」,必須直覺反射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定調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針對其他共有人拒絕起訴之僵局,則須援引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強制追加原告」之機制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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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同共有人單獨對無權占有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否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若屬之,於其他共有人拒絕同為原告時,有何程序法上之解決機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甲可否未經乙、丙同意,本於所有權對丁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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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公同共有人單獨行使物上請求權之當事人適格」問題。考生應立刻連結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之實體法基礎,並援引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庭決議之「法定訴訟擔當」理論,說明其非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單獨起訴為合法,並可補充法院職權通知以保障未起訴共有人聽審權之學說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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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單獨對第三人提起回復共有物(拆屋還地)之訴,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非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三)

如甲、乙、丙三人為原告提起上開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法院判決甲、乙、丙敗訴,甲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乙未聲明上訴,丙逾期始上訴,第二審法院就乙、丙二人是否應認為亦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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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必要共同訴訟」之上訴效力與要件。看到公同共有人共同起訴,應先定性訴訟型態為訴訟標的對於全體須合一確定之「必要共同訴訟」;接著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有利行為」之判斷標準(如最高法院52年判例),論證一人合法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全體,最後分別將效力涵攝至未上訴(乙)及逾期上訴(丙)之當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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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同共有人共同提起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訴訟(必要共同訴訟),一審敗訴後其中一人合法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及逾期上訴之其他共同訴訟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訴訟定性

🏷️ 相關主題

共有關係訴訟之主體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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