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位於臺南市之 A 地,各為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並簽訂協議分割之契約,甲依該契約向乙、丙提出協議分割 A 地時,乙卻堅決反對履約,丙則同意,甲乃以乙為被告,於乙住所地之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命被告乙履行該 A 地之協議分割契約。請問:高雄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未將丙列為被告,關於本案件之當事人適格問題,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考驗「管轄權之定性」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補正」。看到此題應先將「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定性為債權行為之給付之訴,排除不動產專屬管轄之適用;接著點出此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同意履約者應為共同原告,並運用法院之闡明權與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解決當事人適格欠缺的問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告未將同意履約之共有人列為共同訴訟人,法院應如何處理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
💡 協議分割非專屬管轄,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欠缺適格應命追加。
比較維度 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 VS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
訴之性質 給付之訴 (債權契約) 形成之訴 (物權變動)
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地 (第1條) 不動產所在地 (第10條專屬)
訴訟標的 協議分割契約請求權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協議分割乃要求履行契約義務,不具備處分不動產物權之性質,故無專屬管轄適用。
🧠 記憶技巧:協議分割債權性,以原就被找管轄;共有合一不可分,同意為原反對被,拒絕起訴命追加。
⚠️ 常見陷阱:容易將「履行協議分割(債權契約)」與「裁判分割(物權處分)」混淆而誤認有專屬管轄。且常忽略丙因同意履約,應列為「共同原告」而非被告。
專屬管轄之判斷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法院之闡明義務 當事人適格之補正與效果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上訴訟參與及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查看更多「[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