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位於臺南市之 A 地,各為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並簽訂協議分割之契約,甲依該契約向乙、丙提出協議分割 A 地時,乙卻堅決反對履約,丙則同意,甲乃以乙為被告,於乙住所地之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命被告乙履行該 A 地之協議分割契約。請問:高雄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未將丙列為被告,關於本案件之當事人適格問題,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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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管轄權之定性」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補正」。看到此題應先將「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定性為債權行為之給付之訴,排除不動產專屬管轄之適用;接著點出此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同意履約者應為共同原告,並運用法院之闡明權與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解決當事人適格欠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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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告未將同意履約之共有人列為共同訴訟人,法院應如何處理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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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
💡 協議分割非專屬管轄,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欠缺適格應命追加。
| 比較維度 | 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 | VS |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 |
|---|---|---|---|
| 訴之性質 | 給付之訴 (債權契約) | — | 形成之訴 (物權變動) |
| 管轄法院 | 被告住所地 (第1條) | — | 不動產所在地 (第10條專屬) |
| 訴訟標的 | 協議分割契約請求權 | — |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協議分割乃要求履行契約義務,不具備處分不動產物權之性質,故無專屬管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