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 A 地,丁未經甲、乙、丙同意在 A 地上建築房屋使用,問:(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 A 地,丁未經甲、乙、丙同意在 A 地上建築房屋使用,問:(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可否未經乙、丙同意,本於所有權對丁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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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同共有人單獨起訴請求返還共有物,首應聯想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之規定。需區別實體法上權利行使與程序法上當事人適格,並點出實務見解認為此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單獨起訴當事人適格無欠缺。
小題 (二)
又甲欲請求丁給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可否未經乙、丙同意而起訴?如乙、丙不同意,有何方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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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與「當事人適格」之爭議。看到公同共有人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務必立刻聯想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庭會議決議(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並搭配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追加原告)作為解決其他共有人怠於起訴之救濟機制。
小題 (三)
如甲、乙、丙三人為原告提起上開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法院判決甲、乙、丙敗訴,甲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乙未聲明上訴,丙逾期始上訴,第二審法院就乙、丙二人是否應認為亦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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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共同訴訟之型態」與「民事訴訟法第56條(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效力」。解題關鍵在於先定性公同共有人共同起訴請求拆屋還地與返還不當得利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進而涵攝敗訴時一人上訴為有利行為,效力依法及於未上訴與逾期上訴之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