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1、甲2、甲3因繼承而共有 A 地,甲1單獨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乙應將無權占有之 A 地返還與甲1、甲2、甲3(以下稱「前訴訟」)。乙則抗辯:其占有使用 A 地係經甲3代表全體共有人與其簽訂租約,並曾給付甲3新臺幣100萬元作為5年租金之用,迄今租期尚未屆至。經前訴訟之法院判決駁回甲1之訴,並告確定。問:如甲2認為該租約未經其同意,得否再列乙為被告,提起後訴訟,請求乙應返還 A 地與甲1、甲2、甲3?或有無其他救濟途徑?(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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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民法第821條回復共有物之訴的訴訟型態與既判力主觀範圍」,看到共有人單獨起訴敗訴,務必精準引述「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法定訴訟擔當見解。確認既判力及於未起訴共有人後,第二步必須立刻想到「程序保障與事後救濟」,即援引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第三人撤銷訴訟」作為配套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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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依民法第821條單獨提起回復共有物之訴敗訴確定,既判力是否及於未起訴之共有人?受既判力拘束但未獲程序保障之共有人,應如何尋求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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