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於與乙的前訴中,主張自己對原告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以之抵銷乙的 30 萬元請求,卻因無法舉證該筆債權存在,法院判決乙全部勝訴確定。嗣後,甲找到該筆 100 萬元借款的乙簽名借據,遂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 100 萬元。受訴法院如確信該借據足以證明甲對乙有該 100 萬元借款債權,其對於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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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即想到「抵銷抗辯不成立時之既判力客觀範圍」及「爭點效與新證據提出之關係」。解題層次應先界定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主張抵銷之額」於主動債權大於被動債權時之既判力範圍(30萬),次就生既判力部分探討既判力遮斷效與再審之關係,最後就不生既判力部分(70萬)探討爭點效之要件及新訴訟資料提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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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銷抗辯不成立時既判力客觀範圍之界定(民訴§400II),以及前訴理由中判斷之爭點效,於後訴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時是否受其拘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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