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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於與乙的前訴中,主張自己對原告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以之抵銷乙的 30 萬元請求,卻因無法舉證該筆債權存在,法院判決乙全部勝訴確定。嗣後,甲找到該筆 100 萬元借款的乙簽名借據,遂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 100 萬元。受訴法院如確信該借據足以證明甲對乙有該 100 萬元借款債權,其對於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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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即想到「抵銷抗辯不成立時之既判力客觀範圍」及「爭點效與新證據提出之關係」。解題層次應先界定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主張抵銷之額」於主動債權大於被動債權時之既判力範圍(30萬),次就生既判力部分探討既判力遮斷效與再審之關係,最後就不生既判力部分(70萬)探討爭點效之要件及新訴訟資料提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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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銷抗辯不成立時既判力客觀範圍之界定(民訴§400II),以及前訴理由中判斷之爭點效,於後訴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時是否受其拘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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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銷抗辯之既判力與爭點效
💡 抵銷既判力以對等額為限,餘額受爭點效規範,新證據可突破爭點效。
比較維度 抵銷對等額部分 (30萬) VS 超過對等額部分 (70萬)
法律效力 民訴§400II 既判力 爭點效 (理由中判斷)
新證據之容許 受遮斷,不可提出 不受遮斷,可提出
後訴救濟路徑 提起再審 (§496) 直接於後訴起訴
後訴裁判結果 裁定駁回 (§249I⑦) 實體判決 (本件勝訴)
💬對等額受既判力絕對拘束,餘額則視有無新證據決定是否受爭點效拘束。
🧠 記憶技巧:抵銷既判看對等,遮斷證據走再審;剩餘債權看爭點,新證現蹤破效力。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區分「對等額(30萬)」與「餘額(70萬)」之法理基礎不同(既判力 vs 爭點效),導致全數裁定駁回或全數實體審理。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爭點效之發生要件 再審之訴與新證據 紛爭解決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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