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乙抗辯甲主張之買賣契約無效,並稱:若法院認為該買賣契約有效,因甲積欠乙借款 300 萬元屆期未還,可與價金債權抵銷。第一審法院認定甲主張之價金債權與乙主張之借款債權皆存在,200 萬之範圍互相抵銷,判決甲敗訴。請問:第一審勝訴之乙能否提起上訴?假若第一審判決後無人上訴而使判決確定,乙就對甲之借款債權可否起訴請求?(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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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上訴利益之認定基準(形式不服說與實體不服說之爭議),以及抵銷抗辯之既判力客觀範圍。解題時須先辨明被告乙雖獲主文勝訴,但其反對債權因民訴第400條第2項而消滅受有不利益;次應精確切割300萬反對債權中,經實質抵銷裁判的200萬與未經裁判的100萬之既判力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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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獲本案全部勝訴判決之被告,因法院採納其備位抵銷抗辯而犧牲反對債權,是否具備上訴利益?又抵銷抗辯中超過原告請求金額之反對債權餘額,於判決確定後得否另訴請求? 【解析】 壹、第一審勝訴之乙得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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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抗辯既判力與上訴
💡 抵銷抗辯之既判力僅限抵銷額,且會影響被告之上訴利益判斷。
| 比較維度 | 形式不服說 (實務) | VS | 實體不服說 (學說) |
|---|---|---|---|
| 判斷標準 | 比較當事人聲明與主文 | — | 考慮實體法上之不利益 |
| 抵銷抗辯結果 | 主文全勝,無上訴利益 | — | 債權受既判力消滅,有上訴利益 |
| 程序保障 | 偏重訴訟經濟與審級穩定 | — | 保障程序選擇權與防禦順序 |
💬實體不服說能保護被告不因「備位」抵銷抗辯而被強制犧牲反對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