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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關於某筆電腦器材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乙則爭執主張兩造於民國 106 年 3 月 5 日確有成立該電腦器材之買賣契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訴訟中,若乙另向法院起訴請求甲應給付該 300 萬元價金,乙之訴是否違反禁止重複起訴之規定?若乙係另訴請求確認該價金請求權存在時,其訴是否合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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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前訴消極確認、後訴給付或積極確認」,應立刻聯想民事訴訟法第253條「重複起訴禁止」的同一事件判斷標準。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後訴是「給付之訴」(具取得執行名義之實益,不違反重複起訴)還是「確認之訴」(目的可被前訴吸收,違反重複起訴或欠缺確認利益),並點出我國不採強制反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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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前訴為消極確認之訴繫屬中,被告就同一基礎事實另行提起「給付之訴」或「積極確認之訴」,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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