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主張其所有之違章建築房屋被乙無權占用,乃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乙應返還該屋給甲。由於乙主張其係向甲購買該屋,雖未登記,但兩人有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並提出契約為證。此外,乙更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屬於乙。
甲主張其所有之違章建築房屋被乙無權占用,乃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乙應返還該屋給甲。由於乙主張其係向甲購買該屋,雖未登記,但兩人有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並提出契約為證。此外,乙更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屬於乙。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於訴訟中承認確有和乙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之事,但辯稱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其仍為該屋之所有權人,問:法院對甲和乙提起之訴應如何作出判決?(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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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違章建築買賣」的實務見解(事實上處分權)與「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主義」。解題分為兩層次:(1)本訴部分,探討買受人乙是否為無權占有,決定甲依民法第767條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反訴部分,探討未經登記之違建買受人能否取得所有權,決定乙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是否有理由。
小題 (二)
承前問題,若甲於乙提起反訴後,亦追加起訴請求確認該屋所有權屬於甲,問:甲追加之訴是否合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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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民訴§253)」與「訴之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兩大爭點。首先檢驗甲追加之訴與乙之反訴是否構成同一事件(訴訟標的是否相同);接著分析甲在已提起給付之訴(返還房屋)的情況下,利用中間確認之訴追加確認所有權的程序法理與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