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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 A 地(600 平方公尺)之所有權人,甲長年旅居國外,某日 A 地遭乙無權占有並興建 B 屋。嗣後乙再將 B 屋出租於丙,甲回國探親時發現丙居住於該屋。甲乃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及前段規定,起訴請求丙拆屋還地,並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丙返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回溯計算 5 年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丙則抗辯:B 屋並非伊所建,伊僅係向某乙承租該屋云云。又假設 A 地之土地,市價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 1,500 元/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1,200 元/平方公尺,B 房屋之課稅現值為 7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得否於第一審審理中主張:由於其長年旅居國外,並不知房屋究係乙或丙所興建,乃追加乙為被告,並先位請求丙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備位請求乙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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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之追加」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合法性。解題時應先引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探討追加被告之合法性,接著點出核心爭點「主觀預備合併之容許性」,並對比早期實務之否定見解與近期實務、學說之肯定見解,最後依紛爭解決一回性及程序保障原則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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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得否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追加被告,並以新被告為預備被告,提起主觀預備合併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依甲上述「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聲明,倘若您是承辦法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請寫出計算式(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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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解題關鍵在於掌握兩大原則:第一,拆屋還地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土地交易價額」為準,不包含房屋價值;第二,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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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拆屋還地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客體與基準為何?併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否併算其價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若第一審法院認為房屋確非丙所建,先位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備位請求判令乙應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乙不服提起上訴,甲未為上訴,亦未為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若認為先位請求有理由時,法院得否就先位請求為審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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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觀預備合併之訴」中,先位敗訴、備位勝訴時,僅備位被告上訴之「移審效力」與「審判範圍」。考生應優先聯想最高法院關於「上訴不可分原則」之實務見解,以及邱聯恭教授等學說對於「防止裁判矛盾」與「保護原告程序選擇權」之論述,進而推導出第二審法院有權且必須審理先位請求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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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觀預備合併之訴中,第一審為先位敗訴、備位勝訴之判決,若僅備位被告提起上訴,未經原告上訴之先位請求是否發生移審效力?第二審法院得否逕就先位請求為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核心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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