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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為 A 地(600 平方公尺)之所有權人,甲長年旅居國外,某日 A 地遭乙無權占有並興建 B 屋。嗣後乙再將 B 屋出租於丙,甲回國探親時發現丙居住於該屋。甲乃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及前段規定,起訴請求丙拆屋還地,並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丙返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回溯計算 5 年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丙則抗辯:B 屋並非伊所建,伊僅係向某乙承租該屋云云。又假設 A 地之土地,市價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 1,500 元/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 1,200 元/平方公尺,B 房屋之課稅現值為 7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若第一審法院認為房屋確非丙所建,先位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備位請求判令乙應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乙不服提起上訴,甲未為上訴,亦未為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若認為先位請求有理由時,法院得否就先位請求為審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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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主觀預備合併」的上訴不可分及審理範圍爭議。解題時須層次分明:先確立主觀預備合併之合法性與本質,次探討備位被告上訴時對先位之訴的「移審效力」,最後針對原告未上訴/附帶上訴時,二審法院得否逕行審理先位之訴並為改判(打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提出實務與學說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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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觀預備合併之訴,於一審判決先位敗訴、備位勝訴時,僅備位被告提起上訴,原告未上訴亦未附帶上訴,先位之訴是否發生移審效力?第二審法院得否就先位請求進行審理並為判決? 【解析】 壹、主觀預備合併之合法性與牽連關係

小題 (一)

甲得否於第一審審理中主張:由於其長年旅居國外,並不知房屋究係乙或丙所興建,乃追加乙為被告,並先位請求丙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備位請求乙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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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想到「訴之變更追加」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容許性。首先檢驗追加被告乙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要件;其次論述最高法院晚近實務與學說對於「主觀預備合併」合法性之見解(以解決裁判矛盾及促進訴訟經濟),最後將本件甲因不知孰為建造人而為追加與合併之情形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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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於第一審追加乙為被告,並提起主觀預備合併之訴,程序上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二)

依甲上述「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聲明,倘若您是承辦法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請寫出計算式(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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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訴之聲明拆解為「拆屋還地」與「不當得利」兩部分。接著運用民事訴訟法第 77-2 條第 2 項判斷不當得利是否併算,並依第 77-1 條第 2 項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決定拆屋還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市價)」認定,進而排除題目給予的房屋現值、公告現值等干擾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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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拆屋還地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時,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是否應併算不當得利?土地價額之計算基準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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