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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乙抗辯甲主張之買賣契約無效,並稱:若法院認為該買賣契約有效,因甲積欠乙借款 300 萬元屆期未還,可與價金債權抵銷。第一審法院認定甲主張之價金債權與乙主張之借款債權皆存在,200 萬之範圍互相抵銷,判決甲敗訴。請問:第一審勝訴之乙能否提起上訴?假若第一審判決後無人上訴而使判決確定,乙就對甲之借款債權可否起訴請求?(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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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核心:一是『勝訴當事人之上訴利益』,必須對照最高法院實務的『形式不服說』與學說(如邱聯恭教授等)重視實體利益喪失的『實質不服說』;二是『抵銷抗辯之既判力客觀範圍』,精確操作民訴第400條第2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的法理,並區分已抵銷額與餘額的後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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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獲全部勝訴判決但因抵銷抗辯被採納致主動債權消滅之被告,是否具備上訴利益?又抵銷抗辯經實體裁判確定後,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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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銷抗辯與上訴利益
💡 抵銷抗辯之既判力範圍與勝訴被告之上訴利益爭議。
比較維度 實務見解 VS 學說見解
採納學說 形式不服說 實質不服說
判斷基準 比較主文與訴之聲明 是否受有實體財產損害
本題結論 主文獲勝訴,無利益 債權抵銷被消滅,有利益
💬實務重形式訴訟地位之達成,學說重防禦方法對財產權之實質消耗。
🧠 記憶技巧:形式看主文,實質看債權;抵銷有限制,額度內鎖定。
⚠️ 常見陷阱:容易遺漏學說「實質不服說」的論點,或誤認抵銷債權之全額(非抵銷額)皆生既判力。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上訴利益之判斷標準 爭點效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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