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住所地在臺中市)認為乙已經答應因契約債務的給付不能賠償自己(甲)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乙(住所地在南投縣)否認有債務不履行及同意賠償的情事。因甲不能順利從乙得到自己想要的賠償,遂以雙方約定給付地為甲的住所為由,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不能的賠償12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 於言詞辯論期日,乙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預備聲明,如法院認被告對原告有負系爭債務120萬元,以原告甲對被告所負貨款債務300萬元為抵銷。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並於理由中表示,乙未能證明其用以主張抵銷的債權存在。乙對此敗訴判決不服,於上訴期間內向臺中地方法院提出第二審上訴狀,聲明廢棄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未在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 於第二審程序中,乙就主張抵銷的債權剩餘部分180萬元,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反訴,聲明反訴被告甲應給付反訴原告乙180萬元。乙於第二審程序均受敗訴判決後,對本訴及反訴的第二審判決一併聲明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狀仍未載明上訴理由。 試問:
甲(住所地在臺中市)認為乙已經答應因契約債務的給付不能賠償自己(甲)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乙(住所地在南投縣)否認有債務不履行及同意賠償的情事。因甲不能順利從乙得到自己想要的賠償,遂以雙方約定給付地為甲的住所為由,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不能的賠償12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 於言詞辯論期日,乙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預備聲明,如法院認被告對原告有負系爭債務120萬元,以原告甲對被告所負貨款債務300萬元為抵銷。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並於理由中表示,乙未能證明其用以主張抵銷的債權存在。乙對此敗訴判決不服,於上訴期間內向臺中地方法院提出第二審上訴狀,聲明廢棄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未在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 於第二審程序中,乙就主張抵銷的債權剩餘部分180萬元,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反訴,聲明反訴被告甲應給付反訴原告乙180萬元。乙於第二審程序均受敗訴判決後,對本訴及反訴的第二審判決一併聲明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狀仍未載明上訴理由。 試問:
乙於第二審上訴及第三審上訴的上訴狀內,均未記載上訴理由,原裁判法院應如何處理其上訴?(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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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區分「第二審上訴」與「第三審上訴」未具理由時,原裁判法院之不同處理方式(民事訴訟法第444-1條與第471條)。此外,務必察覺本題的隱藏爭點:第三審上訴設有150萬元的上訴利益門檻,且本訴與反訴之上訴利益應分別計算,故對本訴(120萬)及反訴(180萬)提第三審上訴的處理結果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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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時,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之處理程序;及本反訴一併提起第三審上訴時,上訴利益應否合併計算。 【解析】 壹、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原第一審法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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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與利益計算
💡 區分二三審上訴無理由之處理程序,及本反訴上訴利益之計算原則。
| 比較維度 | 第二審上訴 (理由欠缺) | VS | 第三審上訴 (理由欠缺) |
|---|---|---|---|
| 法律依據 | 民訴法第444-1條 | — | 民訴法第471條 |
| 原審法院處置 | 逕將卷宗送交二審 | — | 逾20日未補則裁定駁回 |
| 是否命補正 | 由二審審判長命補正 | — | 原審法院毋庸命補正 |
| 程序性質 | 程序保障,卷宗先行 | — | 法律審嚴格期間限制 |
💬二審原審採逕送主義由二審命補正;三審原審則採法定期間主義,逾期逕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