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在乙所開設之美容工作室工作四年餘,今甲聲稱乙故意製造敵意與性別霸凌環境、逼迫自己離職,致甲訴請乙給付其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乙於第二審行準備程序時,提出反訴主張甲離職後,違反僱傭契約之競業禁止條款,故依約應給付乙違約金 220 萬元。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所提出之反訴?(3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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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聯想「第二審提起反訴之要件」(民訴第446條第2項),接著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判斷本訴「資遣費(離職前原因)」與反訴「競業禁止違約金(離職後行為)」是否具備「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最後須考量證據資料共通性及當事人「審級利益」之保障,導出法院應如何處置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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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於第二審程序提起反訴,若原告不同意,本訴(請求資遣費)與反訴(請求違反競業禁止違約金)是否符合「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例外要件而為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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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提起反訴之要件
💡 二審提反訴須經同意,除非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以保審級利益。
- 依民訴法第446條第2項,二審提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除非符合第255條第1項第2至6款情形。
- 實務認「基礎事實同一」指兩訴爭點具共同性,且原訴證據資料可於後訴利用,以收紛爭解決一體性之效。
- 審級利益之保障:若二審准許無關連之反訴,將剝奪當事人就該新爭點於第一審程序防禦之審級權利。
- 程序處理:法院應先確認他造是否同意;若不同意且不具同一性,應依民訴法第463條準用第249條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