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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一、甲受僱於丙送貨,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騎機車送貨途中與乙發生車禍,甲受傷嚴重,住院治療。於108年9月1日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有過失致發生車禍,請求乙應賠償甲所受損失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且經調解不成立;乙則提出答辯狀抗辯:其無過失,事故之發生係因甲超速追撞乙,致其名貴跑車受損,已支出修理費用120萬元,並列丙為反訴之共同被告,請求甲、丙連帶賠償120萬元。問:(每小題20分,共4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二)乙之反訴是否合法?丙得否為反訴之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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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反訴之牽連性」與「第三人反訴之容許性」。考生應先檢驗乙對原告甲之反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牽連要件;接著精準點出乙將第三人丙列為反訴被告,面臨第259條「必須合一確定」之文義限制(甲丙連帶債務僅為普通共同訴訟),並輔以傳統實務(否定說)與學說、新近實務所重之「紛爭解決一次性」(肯定說)進行深度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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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對甲提起反訴是否具備牽連關係?乙得否於反訴中追加原非當事人之第三人丙為反訴共同被告(第三人反訴之容許性)? 【解析】 壹、乙對原告甲提起反訴為合法

小題 (一)

(一)就甲、乙之主張及抗辯,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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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爭點整理之標準操作程序。解題時應緊扣學說(如邱聯恭教授)與實務之『爭點整理四階段』,依序從『訴訟標的』、『事實』、『證據』到『法律』層次,將本訴與反訴之事實逐一涵攝,特別強調一貫性審查與舉證責任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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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如何依集中審理主義與協同主義之精神,就本訴及反訴進行訴訟標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之爭點整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學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