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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受僱於丙送貨,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騎機車送貨途中與乙發生車禍,甲受傷嚴重,住院治療。於108年9月1日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有過失致發生車禍,請求乙應賠償甲所受損失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且經調解不成立;乙則提出答辯狀抗辯:其無過失,事故之發生係因甲超速追撞乙,致其名貴跑車受損,已支出修理費用120萬元,並列丙為反訴之共同被告,請求甲、丙連帶賠償120萬元。問:(每小題20分,共4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就甲、乙之主張及抗辯,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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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中最核心的「爭點整理」操作,考生應立即聯想實務與學說(如邱聯恭教授)所提倡之爭點整理四階段(最上位爭點、事實爭點、證據爭點、法律爭點)。解題時,必須將題目中甲、乙、丙三方的實體法主張與抗辯,具體代入這四個階段中進行涵攝與層次分明的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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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就本件本訴(甲訴請乙賠償)及反訴(乙訴請甲、丙連帶賠償)之主張與抗辯,應如何依「爭點整理」之階段進行審理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學說理論

小題 (二)

乙之反訴是否合法?丙得否為反訴之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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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反訴之合法性」與「第三人反訴」之容許性。看到反訴加入本訴以外之第三人,應立即聯想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之要件,並進一步判斷僱用人與受僱人之連帶賠償責任在訴訟法上是否屬於「必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類型(實務見解為普通共同訴訟),以此作為涵攝得出結論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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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對原告甲提起反訴是否具備相牽連要件?以及乙得否將非本訴當事人之第三人丙(僱用人)列為反訴共同被告(第三人反訴之容許性)?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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