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起訴聲明請求乙應給付新臺幣 30 萬元,其事實主張略為:「乙在民國 105 年 10 月 1 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闖紅燈撞及甲,造成甲受有臉部擦傷及右腿骨折之傷害,住院醫療 7 日後在家休養,醫藥費支出與工作損失共計 30 萬元。」問:若審理中,甲之聲明及主張未有改變,法院在此情形,有無闡明甲得對乙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甲所騎乘機車損壞修理費之義務?(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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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漏未請求損害項目」與「法院有無闡明義務」,應立即連結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第1項的特殊闡明權與第388條處分權主義之界線。解題時須依據「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分別涵攝「精神損害」與「車損」是否屬原告事實主張所涵蓋之範圍,以判定法院闡明義務的具體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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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於原告僅請求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有無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第1項行使闡明權,促其一併請求精神慰撫金及物之損害賠償之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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