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原告甲主張因被告乙駕車肇事致甲父丙死亡,故起訴請求乙賠償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損害。甲為未成年人,由其母戊為法定代理人。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戊請求追加乙之雇主丁為共同被告、擴張訴之聲明為 450 萬元,並主張乙係為丁執行職務時,駕車肇事致丙死亡,故乙丁應連帶負責。法院於審理中認為兩造有和解之可能,然戊於協商中,提出自己係受丈夫丙扶養之人,故乙應追加給付予戊 100 萬元。而乙僅願意在對甲戊共計給付 400 萬元之範圍內和解,並以此金額協商給付方式為每個月給付甲戊 20 萬元,共計 20 個月清償完畢。試問:
原告甲主張因被告乙駕車肇事致甲父丙死亡,故起訴請求乙賠償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損害。甲為未成年人,由其母戊為法定代理人。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戊請求追加乙之雇主丁為共同被告、擴張訴之聲明為 450 萬元,並主張乙係為丁執行職務時,駕車肇事致丙死亡,故乙丁應連帶負責。法院於審理中認為兩造有和解之可能,然戊於協商中,提出自己係受丈夫丙扶養之人,故乙應追加給付予戊 100 萬元。而乙僅願意在對甲戊共計給付 400 萬元之範圍內和解,並以此金額協商給付方式為每個月給付甲戊 20 萬元,共計 20 個月清償完畢。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法院應如何處理戊之請求追加與訴之聲明之擴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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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之變更追加的合法性要件。考生應先釐清法定代理人戊是『代理』未成年原告甲為訴訟行為,接著分別檢驗『追加共同被告』與『擴張訴之聲明』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例外規定(第2款、第3款),並具體涵攝『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的判斷標準。
小題 (二)
就本件和解方案與第三人戊加入和解,法院應如何處理?若該和解成立,其效力為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第三人加入訴訟上和解(民訴§377-1)」之要件與「訴訟上和解之效力(民訴§380)」。進階拿分關鍵在於,必須敏銳察覺甲為未成年人,法院在處理「甲戊共計受領 400 萬」這種概括性給付和解時,必須行使闡明權以釐清內部給付比例,避免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利益衝突,同時需確認連帶債務人丁的狀態,展現對程序法與實體法交錯運用的深厚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