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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起訴主張其妻乙與丙男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間多次通姦,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訴訟中甲聲明追加請求併列丙為被告,請求判命被告二人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連帶賠償新臺幣 200 萬元。甲之追加是否合法?若訴訟中甲未主張丙另於 105 年 7 月有另次通姦事實,乙未主張甲曾於 105 年 4 月間曾書立原諒乙通姦行為之信函,則法院可否依職權審酌該等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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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家事事件與一般民事事件之合併」及「家事訴訟職權探知主義之界線」。首先,應檢驗對相姦人請求賠償是否符合家事事件法第41、43條之合併要件;其次,針對離婚訴訟(乙類事件),須對照家事法第10條第1項文義,並援引邱聯恭教授學派強調之「程序主體權及隱私保障(對職權探知主義目的性限縮)」,以三段論法涵攝得出法院不得審酌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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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家事離婚訴訟得否追加相姦人為連帶損害賠償之被告?又離婚訴訟作為乙類事件,法院得否依職權審酌當事人未主張之新通姦事實與宥恕事實?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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