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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起訴主張牙醫乙於某年月日有醫療疏失行為,造成其植牙脫落,牙齦歪斜,故依侵權行為請求乙賠償 200 萬元之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
問:法院有無闡明甲得追加債務不履行請求權之義務?若爭點整理中,兩造對於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係侵權行為,均表示同意。則如於審理中,甲另追加債務不履行之請求,乙乃抗辯該追加違反爭點協議之效力,不應准許,其抗辯是否有理?(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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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中『法院闡明義務之界線』與『爭點簡化協議之拘束力』。解題時應先切入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關於請求權競合之闡明,並引用邱聯恭教授『紛爭解決一次性』之法理;次段則需運用第270條之1第3項規定,分析當事人對於法律爭點達成協議後之拘束力及訴訟上誠信原則,並探討有無但書例外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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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對於單一基礎事實衍生之請求權競合有無闡明追加之義務?以及當事人達成特定請求權之爭點協議後,得否再行追加他項請求權? 【解析】 壹、法院對於甲得追加債務不履行請求權負有闡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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