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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受僱於丙送貨,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騎機車送貨途中與乙發生車禍,甲受傷嚴重,住院治療。於108年9月1日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有過失致發生車禍,請求乙應賠償甲所受損失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且經調解不成立;乙則提出答辯狀抗辯:其無過失,事故之發生係因甲超速追撞乙,致其名貴跑車受損,已支出修理費用120萬元,並列丙為反訴之共同被告,請求甲、丙連帶賠償120萬元。問:(每小題20分,共4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就甲、乙之主張及抗辯,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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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爭點整理方法論』之熟悉度。解題時應立刻套用邱聯恭教授等學者提倡之『層級化爭點整理』(最上位、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爭點),並將本件實體法(民法第184、188、191-2、217條及修車折舊決議)與程序法(民訴第199條、第296-1條)交錯涵攝,展現法官闡明權之行使與集中審理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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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應如何運用法官闡明權,依層級化爭點整理方法建構本訴與反訴之審理架構?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說明

小題 (二)

乙之反訴是否合法?丙得否為反訴之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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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反訴制度之合法要件及當事人適格之擴張。考生應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檢驗乙對甲之反訴是否具備『牽連關係』;其次,針對將非本訴當事人『丙』列為反訴被告,須緊扣民訴第259條『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之明文要件,並精準定性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在訴訟法上僅屬『普通共同訴訟』,進而援引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得出否定結論,最後可補充『紛爭解決一次性』之學理觀點以提升答題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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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對甲提起反訴是否具備相牽連關係?乙得否將非本訴原告且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丙(僱用人)列為反訴之共同被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程序之適用、爭點整理與相關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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