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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起訴主張乙積欠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審理中,乙主張以甲欠乙之貨款 300 萬元抵銷之。對此,甲乃主張乙另因侵權行為而應對甲賠償 300 萬元,甲以此主張抵銷乙主張之貨款(反對抵銷)。若程序中乙爭執借款債權存否,而以貨款債權為預備抵銷,甲又以侵權行為債權為反對抵銷,法院應如何為審理裁判?(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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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的「反對抵銷」與「預備抵銷」複合實例題。思考時應先釐清三方債權關係(甲之借款A、乙之貨款B、甲之侵權C),接著定立法院的「審理順序」(先審本訴A,再併審B與C),最後務必點出實務與學說上最具鑑別度的進階爭點:反對抵銷中作為主動債權的C債權,經法院實體審理後是否產生既判力(民訴§400II之目的性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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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遇被告為預備抵銷抗辯、原告復為反對抵銷時之審理順序為何?原告供反對抵銷之債權經實質審理後,是否生既判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反對抵銷之容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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