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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起訴聲明請求乙應給付新臺幣 30 萬元,其事實主張略為:「乙在民國 105 年 10 月 1 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闖紅燈撞及甲,造成甲受有臉部擦傷及右腿骨折之傷害,住院醫療 7 日後在家休養,醫藥費支出與工作損失共計 30 萬元。」問:若審理中,甲之聲明及主張未有改變,法院在此情形,有無闡明甲得對乙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甲所騎乘機車損壞修理費之義務?(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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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考生應敏銳察覺核心考點為「處分權主義」與「法院闡明義務(民訴§199、§199-1)」之界線。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原告所提出之『基礎事實』:針對精神損害,原告已主張身體受傷之事實,法院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有闡明義務;但針對機車損壞,原告完全未提及此事實,法院若主動闡明則屬訴訟教唆,違反處分權主義與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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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闡明義務之界線:當事人未明示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法院應否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及第199條之1行使闡明權?其與處分權主義及法院客觀中立性之交錯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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