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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起訴聲明請求乙應給付新臺幣 30 萬元,其事實主張略為:「乙在民國 105 年 10 月 1 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闖紅燈撞及甲,造成甲受有臉部擦傷及右腿骨折之傷害,住院醫療 7 日後在家休養,醫藥費支出與工作損失共計 30 萬元。」問:若審理中,甲之聲明及主張未有改變,法院在此情形,有無闡明甲得對乙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甲所騎乘機車損壞修理費之義務?(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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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考生應敏銳察覺這是「處分權主義(當事人決定訴訟範圍)」與「法院闡明義務(促進紛爭一次解決)」的典型衝突。解題核心在於精準引用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與第199條之1,並代入邱聯恭教授『紛爭解決一次性』與『程序利益保護』之學說,論證法院就基於同一起訴基礎事實卻漏未主張之損害項目(精神慰撫金、車損),負有積極闡明其擴張或追加請求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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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對於當事人起訴基礎事實所衍生、但漏未聲明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精神慰撫金、車損),有無闡明使其為訴之擴張或追加之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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