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女以其丈夫乙男與第三人丙女發生婚外情為由,訴請裁判離婚,並以乙丙為共同被告,合併起訴主張乙丙因損害其人格權、隱私權與名譽權,應連帶給付甲女損害賠償金新臺幣 350 萬元。蓋甲女主張其為商界名人,因乙男婚外情事件甚受媒體矚目,使甲女生活行蹤屢屢被媒體跟拍爆料,甲女不堪其擾,商場專業形象受損。於甲女之訴訟中,甲女之母丁,起訴請求乙男返還丁所贈與之透天厝,並陳稱其贈與該透天厝予乙男,係供甲女與乙男新婚生活所共同使用。現甲乙已分居多時且訴請裁判離婚,贈與原因已不存在,乙男應返還予丁。同時,於甲女之訴訟中,乙男以其與甲女個性不合,且兩人已實質分居兩年,反訴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兩人所生之獨生子 A 應共同監護。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各當事人間之多項請求?(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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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家事事件法」中複雜的客觀與主觀合併、反訴及程序交錯問題。考生應先將題目拆解為四個訴訟標的:(1)甲訴乙離婚、(2)甲訴乙丙連帶損害賠償、(3)第三人丁訴乙返還房屋、(4)乙反訴離婚與附帶定親權。逐一檢視各該請求之性質(家事訴訟/家事非訟/一般民事),並適用《家事事件法》第41條(牽連管轄與合併起訴)、第6條(移送管轄)、第55條(反訴)等規定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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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家事訴訟事件得否與相牽連之一般民事事件(含第三人)合併起訴?第三人於家事程序中另提民事訴訟應如何處理?以及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反訴應如何審理? 【解析】 法院針對當事人間之多項請求,應分別為以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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