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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女以其丈夫乙男與第三人丙女發生婚外情為由,訴請裁判離婚,並以乙丙為共同被告,合併起訴主張乙丙因損害其人格權、隱私權與名譽權,應連帶給付甲女損害賠償金新臺幣 350 萬元。蓋甲女主張其為商界名人,因乙男婚外情事件甚受媒體矚目,使甲女生活行蹤屢屢被媒體跟拍爆料,甲女不堪其擾,商場專業形象受損。於甲女之訴訟中,甲女之母丁,起訴請求乙男返還丁所贈與之透天厝,並陳稱其贈與該透天厝予乙男,係供甲女與乙男新婚生活所共同使用。現甲乙已分居多時且訴請裁判離婚,贈與原因已不存在,乙男應返還予丁。同時,於甲女之訴訟中,乙男以其與甲女個性不合,且兩人已實質分居兩年,反訴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兩人所生之獨生子 A 應共同監護。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各當事人間之多項請求?(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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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敏銳辨識本題包含『家事訴訟』、『家事非訟』與『一般民事訴訟』三類事件之混雜。解題思維依序為:1. 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反面解釋與最高法院決議,一般民事事件(對第三人連帶賠償、返還贈與物)不得與家事事件合併;2. 檢驗第三人丁能否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主參加訴訟介入;3. 依家事事件法第56條與第41條第2項,確認反訴及反請求家事非訟事件之合法性,並援引第42條第1項與第41條第6項論述合併審理與法理交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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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家事訴訟程序中合併一般民事財產訴訟之適法性、第三人不當涉入家事程序之處理,以及婚姻事件中提起反請求合併家事非訟事件之審理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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