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與丙男於民國 112 年 5 月 28 日在臺北市中正區某處發生性關係,該婚外情事實已造成雙方婚姻關係破綻,爰請求准兩造離婚;而為慮及法院若認為離婚事由有舉證不足之情形,乃並備位請求已離家多年之乙應履行同居義務。如一審法院判決主文為「原告離婚請求駁回。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而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對於履行同居之裁判不服,則被告應如何提起救濟程序?在該救濟程序中,如甲擬對於離婚敗訴部分聲明不服,甲應如何為之?(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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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預備客觀合併」於一審判決「先位敗訴、備位勝訴」時之救濟途徑。解題時應先指出婚姻事件之合併屬家事事件,次應運用「上訴不可分原則」點出被告上訴將使全案發生移審效力,最後導出原告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提起「附帶上訴」以救濟先位敗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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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提起預備客觀合併之訴經一審判決「先位敗訴、備位勝訴」,被告僅對備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時,先位敗訴部分是否生移審效力?原告應如何對先位敗訴部分聲明不服? 【解析】 壹、被告乙之救濟程序:提起第二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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