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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丙列丁為被告向 A 地方法院(下稱 A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丁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A 法院為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未據抗告而確定),就本案部分認定,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存在,但丁已清償 40 萬元,乃判決命丁給付丙 60 萬元,並駁回丙其餘之訴。丙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但上訴狀內未具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A 法院應為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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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第二審上訴合法要件的初步審查權限,考生應將爭點拆分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及「未具上訴理由」兩部分。看到訴訟救助,應立刻聯想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效力及於上訴之規定,並點出最高法院針對「顯無勝訴之望」認定權限歸屬第二審的實務見解;未具理由部分則直接適用第442條第3項,推導出第一審法院均無權裁定駁回或命補正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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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第一審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是否及於上訴審?第一審法院得否以上訴顯無勝訴之望、未繳裁判費為由命補正或駁回上訴?
  2. 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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