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繳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新竹地院簡易庭第二審裁定駁回甲之上訴。對該裁定,甲認為不當,提起抗告。試問:該抗告是否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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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裁判之第三審抗告許可制(民訴§436-3)適用範圍」。考生應先聯想該許可制之立法目的(統一法律見解、法之續造),進而區分「涉及實體法律見解之裁判」與「純粹程式欠缺(未繳裁判費)之程序裁定」。透過實務見解分析,推導出因未繳裁判費而遭駁回之裁定,其抗告不適用許可制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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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因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上訴之裁定,當事人對之提起抗告時,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 之許可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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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抗告許可制
💡 區分裁定是否涉及「原則上重要性」,決定適用許可制或一般抗告。
| 比較維度 | 原則重要性裁定 | VS | 純程序欠缺裁定 |
|---|---|---|---|
| 法源依據 | 民訴法第436-3條 | — | 民訴法第482條 |
| 許可必要性 | 須經原法院許可 | — | 無須經原法院許可 |
| 實務認定 | 涉及法律見解續造 | — | 如未繳費、逾期上訴 |
| 救濟層級 | 逕向最高法院提起 | — | 一般抗告程序 |
💬程序性駁回不涉及法之續造與一致性,故回歸一般抗告程序,不採許可制。